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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抢夺罪

来源: 2017-09-21 21:30

 抢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对象: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指与身体部位接触的财物)。

   2.行为方式:对物暴力(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暴力抢夺财物),即突然夺取,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夺取行为”不要求公然性。

   3.行为本质: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认定为抢夺罪,并非任何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均能构成抢夺。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

   1.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2.对人暴力:抢劫行为,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抢夺行为,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3.飞车抢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l)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活学活用220】(T20080217)甲驾驶摩托车至某广场,乘途经该广场的乙不备,猛拽其携带的手提包,乙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门,将乙拖行数米并甩开,夺其手提包后扬长而去。经查,手提包共有钱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乙亦因被甲强拉硬拽而致手腕脱臼。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抢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法条性质: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凶器认定: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扩大解释),即指具有杀伤力的器物。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器物是否具有杀伤力:

   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不能认定为凶器。

   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如果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凶器。

   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枪支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但开着汽车抢夺的,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

   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是否携带这种物品。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携带认定:现实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不同于持有(事实支配,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

   1)使随从者(以随从者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随从者与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实施携带行为的,属于携带凶器。

   2)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

   3)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进而抢夺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例如,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4)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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