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盗窃罪的认定
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与抢夺罪
(1)抢夺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行为对象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对物暴力)。
例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2)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形:
第一,非法取得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例如,被害人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
第二,被害人紧密占有,行为本身平和、平稳,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例如扒窃等场合。
第三,平和取走被害人在场但没有紧密占有的财物。例如,刘某深夜偷偷进人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
注意: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
2.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5)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一般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不构成盗窃罪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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