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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处分财产

来源: 2017-09-21 21:32

 处分财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表现方式: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认定为诈骗罪。

   2)处分意思:被骗者处分财产时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4.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1)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2)使用欺编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条)。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注意诈骗财产性利益的情形:

   1)作为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对象,其内容必须是财产权本身,劳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但基于劳务或服务产生的财产权是财产性利益。例如诈称自己急病,使邻居开车将自己送往医院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乘坐交通工具之后,使用欺骗手段使提供运输的人免除交通费用的,属于骗取了财产性利益。

   2)财产性利益应限于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的情形,例如存款债权。

   3)即使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与欲望,但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但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例如甲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手机入网登记手续,得到手机 SIM卡一张和电话号码,使用后因欠费(5000元)停机,案发时欠滞纳金6800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取得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例如欺骗他人使之提供劳务的行为;使用欺骗手段复印他人情报的;行为人窃取或者骗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在事先提交入场券才能进入演唱会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进入演唱会观看演出的,很难成立诈骗罪。

   5)返还请求权不是财产性利益。例如乙无偿将名画借给甲观赏,后来,当乙要求甲返还名画时,甲使用欺骗手段使乙免除名画的返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只成立侵占罪。货款请求权是财产性利益,如无钱饮食行为, 骗取电费行为(不同于窃电行为)。骗取财物的交付“请求权”最多认定为诈骗未遂。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1)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成立诈骗罪。

   2)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而甲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了乙的彼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3)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4)行为人提供相当给付,但被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时,成立诈骗罪。例如,欺骗他人得了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

   5)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被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例如,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事实上将募捐的钱交给父母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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