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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不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来源: 2017-09-21 21:32

  不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1)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例如,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原本打算支付嫖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资的,也不成立诈骗罪。但是,行为人向卖淫者支付了嫖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则成立诈骗罪。

   2)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

   3)具有从对方取得财产的正当权利(如享有到期且无抗辩理由的债权)的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使用了欺骗手段的。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前述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责任要素: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三)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活学活用237(2003年试卷二第34题)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2.找钱诈骗: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l)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机器不可能被骗。

 

   【经典考题99】(2006年试卷二第17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认定及其区别。

   1A选项中的甲搬走乙家的彩电,盗窃罪的行为已经着手。甲刚走到门口被发现,此时甲的行为尚未既遂,因为对于电视这样较大的财物,还在被害人家中的时候,很难认定行为人对该财物已经控制而被害人失去控制。随后甲欺骗乙5岁的女儿丙并使其处分了财物的行为仍然是盗窃行为,因为5岁的丙没有处分该财物的能力,不能成为诈骗罪中的被骗人。A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

   第一,如果本案中的丙换成是乙的妻子,甲欺骗丙,丙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则甲的行为转化为诈骗罪(不再成立盗窃罪,属于犯意转化),因为乙的妻子具有处分该财物的权限:甲是通过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其财产的,而非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产。

   第二,如果本案中甲已经将电视搬出乙家,下楼时被正回家的乙妻或者乙的孩子(跟年龄无关)发现,随后甲欺骗乙妻或者乙的孩子,然后抱走电视机的,则只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罪已经既遂,之后欺骗对方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是为了掩饰先前的盗窃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B选项中的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全违背对方意志,采取了平和的方式转移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因为当甲把项链装入口袋的时候,盗窃罪已经既遂。之后“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的行为只是单纯挣脱逃跑的行为,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不属于转化型抢劫。其行为也不成立抢夺罪,因为评价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取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而在本案中,甲并非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而是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所以其行为只成立盗窃罪。当然,更不能以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行为表现作为判断犯罪的标准。B选项说法错误。

   3C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掉包类型的盗窃,成立盗窃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了他人占有的烟酒。尽管甲欺骗了售货员乙,但欺骗行为的性质不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而且对方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即甲取得烟酒不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所以不成立诈骗罪。相反,甲是完全违背对方意志而取得财物,而且甲没有使用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也没有直接夺取对方紧密占有的财物,所以只成立盗窃罪。C选项说法正确。

   4D选项中甲的行为也属于掉包类型的盗窃,成立盗窃罪。因为当甲清点1万美元的时候,1万美元仍然属于被害人乙占有,即此时甲还没有取得1000美元。随后甲用100美元调换了1000美元,这时候非法取得了1000美元,其方式表现为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对方的财物,所以成立盗窃罪。其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尽管甲欺骗乙进行外汇交易,但乙并没有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也没有因此而处分财产(将1万美元交给甲清点的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因为这时候财物的占有者仍然是乙)。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

   【活学活用238】(T20080262)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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