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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来源: 2017-09-21 21:33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1)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限于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其手段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胁迫手段: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区别: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经典考题100(2006年试卷二第15题)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由于乙提供的食物存在卫生问题,甲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至于甲提出多少赔偿金额,这属于甲的权利范围。

   B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由于甲自己向食物中投放苍蝇,甲无权向乙索要赔偿,所以甲以砸烂桌椅相威胁索要3000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C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由于甲捡拾他人财物,按照社会观念和相关法律,甲有权获得一定报酬,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选项中甲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乙之前自愿写下欠条,可谓乙自愿与甲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甲以向法院起诉相威胁以实现其债权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注意:由上述选项可以看出,行为人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手段相威胁,意图获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合法实现债权或者有权取得赔偿等等,无论手段是否合法,其行为难以成立财产犯罪(手段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不法获取对方的财产,无论手段合法与否,都成立敲诈勒索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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