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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伪证罪

来源: 2017-09-21 21:37

 一、伪证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内容: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1)陈述内容如果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符合客观事实,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动,不成立伪证罪;

   2)陈述内容如果符合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由于行为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不成立伪证罪。同理,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均不成立本罪。

   3)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2.行为主体:证人(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不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3.行为人诬告他人犯罪,引起了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后,在刑事诉讼中又作伪证的,原则上宜从一重罪处罚。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

   1)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2)当行为人与其他人均为案件当事人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观上专门(或者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伪造证据,则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应认定为毁灭、伪造其他当事人的证据。

   3)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证据。

   4)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物体化(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包括证据与证据资料(扩大解释)。

   5)隐匿证人与被害人的,成立妨害作证罪;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2.行为内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3)刑事案件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成立,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犯罪的嫌疑。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的,成立本罪。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是实行行为。

   下列行为都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①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②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

   ③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④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⑤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当事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犯罪。

   ⑥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3.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当事人)承诺

   1)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主观要件:故意。

   1)非目的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使当事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目的。

   2)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场合,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证据的意思,即具有将证据交付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使伪造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意思。

 

   5.成立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6.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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