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脱逃罪

来源: 2017-09-21 21:37

 脱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真正的身份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体。未被关押的人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认定为脱逃罪,但采用暴力等方式脱逃构成犯罪的,也应从轻处罚。

   2.行为方式:没有限制,包含不作为的方式。例如,受到监狱(包括劳改农场等监管机构)奖励,节假日获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狱的。

   3.主观方面:故意,且出于逃避监管机关的监管的目的。但不要求永久性或长期性逃避监管的目的,出于一时性逃避劳动改造的目的而脱逃的,也成立本罪。例如,在劳改农场服刑的罪犯,为了在某段艰苦时间逃避执行机关的监管,逃离半个月后又回到该劳改农场的,应认定为脱逃罪。

   4.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时,成立脱逃罪的既遂。行为人逃出关押场所后,只要明显处于被监管人员追捕的过程中,就应认定为脱逃未遂。

 

   【活学活用283】(2006年试卷二第61题)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