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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来源: 2017-09-21 21:45

 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应认定为索取贿赂。

   3)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索贿即既遂;收受财物即既遂,不考虑财物是否是违禁品。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成立受贿既遂。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后,即使还没有购物,成立受贿既遂。

   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成立受贿既遂。

 

   【活学活用305(2006年试卷二第19题)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5.罪数。

   1)国家工作人员既可能先收受财物而后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可能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后收受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并罚。

   例外情形:“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活学活用306】(2008年试卷二第56题)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活学活用307(2007年试卷二第65题)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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