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家及其形式
国家及其形式
尽管政治系统分析尽量避免使用“国家”概念,尽管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但是,国家依然是人们分析和研究政治体系的基本单位。按照国家来划分政治体系依然是当代政治分析的惯用手法。
国家的性质
简单地说,国家(state)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就是指在一定地域之内建立主权并通过一系列持久的制度实施权威的政治共同体。
以往,人们通常用国家构成三要素,即人民(population)、领土(territory)和主权(sovereignty)来概括国家的特点。今天,人们也从更多的角度来认识和阐述国家的特性。例如,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帕特里克·邓里维教授将国家的特征归纳为以下11个方面:
(1) 它是互相联系的一系列有组织的制度,通常用“统一”来描述其行为特点;
(2) 它的各项制度在由一定的居民所组成的独特“社会”的地域空间之内得以运转;
(3) 它的各项制度的功能在于制定有关“社会”成员事务的决策并使成员共同服从;
(4) 它的存在形成了一个“公共”领域以区别于“死人”领域的活动或决策;
(5) 它拥有凌驾于其他社会制度之上的主权(sovereignty),有效的垄断了在该地域之内合法运用武力的权力;
(6) 它以其所辖地域为基础,界定社会成员和非社会成员,控制人口的进出;
(7) 它提出强烈的意识形态或道德诉求,以促进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或普遍意志;
(8) 它得到了社会主要集团或成员的合法性认可;
(9) 它掌握官僚资源以便能够征集税收,推动政务有效运转;
(10) 它通过法律手段约束社会行为,通过宪法手段规制政府活动;
(11) 它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承认。
在国家的所有特性中,主权是至关重要的。所谓主权就是指在一定地域之内的不受限制的绝对的政治统治权。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国家是一定数目的公民联合体,是社会组织中最高的组织。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则进一步提出,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拥有绝对主权,即最高统治权,它包括:
(1) 立法权;
(2) 宣战和缔约权;
(3) 官吏任免权;
(4) 最高司法权;
(5) 赦免权;
(6) 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
(7) 课税权
今天,国家绝对主权理论虽然受到了“人权”的挑战,国际社会(联合国)也经常限制和干涉某国政治,但各国享有的国家主权依然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
其次,“公共性”也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国家是“公意”的体现,国家也被认为是一国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国家制度和机关(政府)被认为是公共的,就像亨廷顿所认为,国家制度要具有“中立性”;国家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国家的“公共性”使它区别于“市民社会”的私人组织和制度。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象征,它建立在公共财政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有关公共事务的各项政策。国家的“公共性”正是它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
最后,国家也是实施统治的工具。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国家垄断了“合法的暴力”(legitimate violence)手段,以保证各项法律得到遵守。同时,国家也垄断了司法的权力。在国际政治中,国家的这种垄断权力使它被看作是一个国际社会中的自治实体。
那么,国家如何产生?政治学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解释,其中主要包括:暴力论、社会契约论、自然演化论和阶级对立论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对立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占有剩余产品成为可能。原始社会的部落酋长和军事首领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实力,把社会生产资料和剩余财富据为己有,把战俘以及贫穷和负债的人变为劳动力,于是,社会分裂为两种对立的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阶级和和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奴隶阶级。
社会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使人类社会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和对立。面对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变化,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制度已失去了共同利益的基础。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镇压和控制奴隶阶级的反抗,协调其他利益矛盾,需要一种新的、不同以往的公共权力。于是,它利用自己的经济统治地位,创设新的机关和官职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创立暴力组织以镇压反抗,国家由此而产生。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陷入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的结果。“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因此,“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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