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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政治统治的合法化

来源: 2017-09-22 22:27

 

政治统治的合法化

政治统治不单纯是阶级压迫和暴力镇压,任何强制力的运用在阶级统治中也是不能长久和持续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秩序的建立要获得稳定的基础,必须进行一种转化工作,通过法律形式、以全社会普遍承认的名义将政治统治及秩序固定下来。这实际上是政治统治的合法化问题。每一种政治统治和政治秩序确立后,统治阶级都力图使这种统治和秩序合法化或获得合法性,使政治统治能在较少社会冲突和摩擦以及较低成本的前提下进行,从而实现阶级统治的根本利益。

政治统治的合法化就是指政治统治获得合法性的过程。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

自根据有关价值规范所判定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正当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以及能否在全社会以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概而言之,合法性就是政治统治为何应获得社会成员的忠诚的问题。

一般认为,合法性包含着价值判断,如有些学者认为,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的;也有学者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政治制度要形成并维持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而社会成员判定某一政治统治和秩序是否合法的根据,是看它的价值取向与他们的价值取向是否吻合或吻合的程度。因此,这里所讨论的“合法性”不只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即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它还具有某种正统性色彩。正是这种具有正统价值观念的合法性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持久的、最终的来源。

在现实政治中依靠强制力量建立统治的政权很少仅仅依赖强制暴力进行统治,这些政权都要将其强力转化为权力和权威,使其获得合法性。否则,统治或者不稳定并充满血腥暴力,或者是不能持久。因此,政治统治的合法化是统治阶级建立统治后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

从本质上看,合法性是被统治阶级对阶级的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政治统治是否合法,实施政治统治行为的统治阶级是否具有合法权威,对此的鉴别,在逻辑上只能由被统治阶级作出。因此,政治统治合法性就不是随阶级统治的建立而获得的,统治阶级必须主动地进行政治统治合法化的建设工程,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各种经济、政治关系普遍化为一般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价值理念,将之向下推向被统治阶级。

政治统治如何获得合法性?从现实政治所提供的经验来看,一个政权要建立自身的合法性需从事以下几方面的任务。第一,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普遍化,将其渲染、解释成为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条件,从而为建筑于其上的政治统治的合法化提供资源和社会支持;第二,将已普遍化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其获得权威性、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同时通过庞大的权力机器所产生的对人的直接心理威慑,如惩罚犯罪等,使建立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政治关系之上的政治统治获得法律性权威;第三,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改良在一定程度上吸纳被统治阶级在经济、政治上的要求,强化政治统治与社会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如通过选举授权、政策选择、政治沟通、法制约束等机制,使政治统治获得程序化的权威;第四,通过意识形态进行灌输教化,解释和论证政治统治及相关制度设施的合法性,构造信仰方面的权威。

以上几个方面都有益于合法性的确立,但它们对合法性的增益效果却不一样。我们知道,合法性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它还包括人们心理的和意识的因素。虽然强制力提供了威慑力量,为政治统治提供了物质基础,虽然法律与制度规范了权力主体及其赖以行动的依据和程序,但合法性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观念内化的结果,而不只是强制力的结果。因此,强制力、法律及制度只为合法性提供了基础,合法性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的教化来获取的。

历史上利用意识形态论证合法性曾经有过多种形式,利用宗教信仰,将统治神圣化,也利用习俗、惯例等传统观念,将政治统治合法化,还可基于某种政治理论,赋予统治以合法性。

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作用。事实上,统治阶级正是运用意识形态这一中介来实现对整个社会思想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从而获得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普遍性认可。

当代西方学者在研究政治合法性问题时同样表现出对意识形态重要性的关注,如阿尔蒙德等从政治文化角度说明了社会成员的政治意识、心理和态度对政治统治的影响,多元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则直接论证了政治意识形态与政权的合法性的关系。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任何政治体系都要维护和宣扬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以便论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政治权威。政治权威不仅比赤裸裸的强制统治可靠和持久,而且还能使统治者以最少的政治资源实现对社会的支配和控制。一旦被统治者觉得来自统治当局的命令和安排在道德上是合理时,统治者只需付出相对较少的资源,就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控制效果。

虽然意识形态在塑造合法性方面具有直接而显著的作用,但也不能片面夸大意识形态的作用。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法律的和制度性的设施构成了合法性的基础,意识形态只能在特定的制度结构和法律框架之下论证合法性,而且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作用还受制于制度与法律的属性。先进的制度与法律能构造新的合法性基础,奠基于其上的意识形态能进一步强化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认同。相反,反动、没落的制度与法律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其意识形态也无法挽回已经沦落的合法性。因此,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的力量,必然要受制于制度结构等物质性因素。如果片面地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在实践中会误导人们不去改革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而代之以加强思想禁锢,顽固地为落后的制度进行辩护,阻碍社会的进步。

意识形态的作用受制于物质力量,不能脱离客观实际片面强求思想意识的超前发展,这样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意识形态要论证统治的合法性,还要求意识形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合理地解释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对新形势下新的目标做出解释,在变化的情形中维持统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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