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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中西新闻传播法制比较

来源: 2017-09-26 23:30

 中西新闻传播法制比较

一、美国新闻法制的特点二、日本新闻法制的概貌三、中国新闻法制的发展

四、中西新闻法制的对照

(一)美国新闻法制的特点

1.美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和新闻业的管理,属于直接保障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2.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判例法制。美国很多法律都包含在此前的司法裁决中,之前的法院宣判会成为后来的法律根源。有关新闻法制也是如此

(二)美国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

1.关于出版权利

    美国采用追惩制,即出版物出版前不用批准,内容不受检查,但在出版之后,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

2.关于出版物审查

    对于出版物内容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司法界遵循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

3.关于诽谤的法律规定

    诽谤行为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新闻已经发布;

    B.新闻并非完全真实;

    C.某人的名誉已经因此而受到损害

4、批评政府和官员的规定

新闻界有权批评政府和官员,但必须遵守公正评论原则,一旦违反可能被指控为诽谤。

    1)批评政府遵循绝对权利原则。

 

    2)批评政府官员遵循确有恶意原则。

6.关于公正审判

媒体对某些案情的报道与被告获得公平审判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部门可以作出一些规定,对媒体进行限制。

司法系统限制媒体的措施

      1)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

      2)法院如果认为倘若传媒获得了案件审理的情报,可能损害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采取事前限制措施,禁止传媒发表它们已获得的新闻,即司法限制言论令

      ★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

      ☆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

      ★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

      ☆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

      ★命令重新审理;

      ☆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7、关于保守新闻来源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如果需要记者对新闻来源作出说明的,记者有义务出庭作证。玛丽·托里夫人案件

          1958年,美国的一位艺员朱迪·加兰对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提出诉讼,指控该公司鼓励发表对她进行诽谤性描述的文章,这篇诽谤文章刊登在由玛丽·托里夫人负责撰稿的《纽约先驱论坛》广播电视专栏上。

          托里夫人在法庭上作证时说,原告所称的诽谤性描述,来源于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官员所为。但是托里夫人拒绝说出这位官员的姓名。

          加兰向法庭提出强迫托里夫人透露那位官员姓名的诉讼,托里夫人再次拒绝。法庭遂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托里夫人10天监禁。

厄尔·考德威尔案件20世纪70年代,《纽约时报》记者厄尔·考德威尔曾深入采访黑人组织黑豹党,写出了详尽的调查报告,1972年发表后引起了公众的注意。联邦大陪审团在调查左翼黑人运动时,传讯记者出庭作证并责其交出采访笔记,遭到考德威尔的拒绝。大陪审团判定考德威尔犯有藐视法庭罪并处以罚款。《纽约时报》及考德威尔上诉到美国最高法庭,最高法庭以54的票数维持联邦大陪审团的原判。

(一)日本新闻法制的沿革

幕府时期

政府以行政命令,限制出版自由。1869年,明治政府颁布了第一部新闻法《报纸印行条例》。

19世纪后期,颁布了四部新闻法规,称为言论四法1873年,《报纸发行条目》1875年,《报纸条例》1875年,《诽谤法》19世纪80年代,《报纸条例》(日本新闻史最残酷的法律)(二)新闻法制的特点和内容

日本没有成文的新闻法,有关条款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

1.名誉毁损:日本的《刑法》和《民法》中对诽谤都有所规定。

公开揭示事实,毁坏他人名誉者,不问是否属实……

在关系到公共利害、以谋求公益为目的情况下,判断实施真伪,如为事实,不予处罚

有关伤害名誉的事实,即使不能证明是真实的,但如果有误信是真实的最充分的理由,也不能构成名誉诽谤罪。

2.有关选举的报道

日本有关法律一方面保护媒体对选举报道的权利,同时也对报道有限制

《日本公职法》第148条规定:该项法律中所规定的关于限制选举运动的条文,不妨碍报纸杂志登载关于选举的报道及进行评论的自由。但是,不得利用自由种种报道自由,登载假的和歪曲事实的报道,以妨害公正选举。

“……只要不是伪造和歪曲事实,那么,对政党的主张、政策、候选人经历、证件等的报道,以及表示支持或反对的评论,不受任何限制……只要是进行一般的报道和评论,在选举法上承认新闻享有近乎无限制的自由的范围。因此,关于选举的报道和评论,取何种态度,不是法律上的问题,而是应当作为新闻编辑政策方面的问题加以决定——日本编辑协会的见解,在1974年得到了法律上承认

3.有关少年权利的法律

《少年法》主要对14岁-20岁之间的少年权利进行保障和约束,有条款限制媒体对少年的报道

未满20岁非法少年的姓名、照片等,不得在报纸上刊载。对在逃犯以及通缉犯,要求各方面配合搜索的情况,可以作特例处理。

4.向外界提供证据照片

在日本,搜查当局和裁判所有时要求报道机关提供照片、胶卷、采访备忘录等作为证据。但新闻行业普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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