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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于保守国家机密问题

来源: 2017-09-26 23:30

 关于保守国家机密问题

日本的《防止破坏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中某些条文规定新闻媒体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一)中国新闻法制的历史沿革

(二)中国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

    1. 维新运动中,康有为提出废除废止封建文化专制主义,建立言论出版自由为核心的新闻法制思想。

    2.18987月,光绪皇帝颁布了一道圣喻,主张开放报禁,可视为近代报业相关的第一个法律规定。

报馆之设,所以宣国是而达民情,必应官为倡办。该大臣所拟章程三条,似尚周妥,著照所请,将《时务报》改为官办,派康有为督办其事,所出各报,随时呈进。其天津、上海、湖北、广东等处报馆,凡有报章,著该督抚咨送督察院及大学堂各一份。择其有关事务者,由大学堂一律呈览。至各报体例,自应以陈利弊,开扩见闻为主,中外时事,均许据实昌言,不必意存忌讳,用副朝廷明目达聪,勤求治理之至意。所筹官报经费,即依议行。

    3.1906年-1911年,清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报业监管的法律和规定:《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大清报律》等。这些新闻法律以西方新闻立法为形式,目的是保护封建统治。

    4.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5.1912年-1927年,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后以及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条例,条例的性质主要是对报刊活动监管。

    6.1927年至1949年,国民党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也颁布了系列法规,如《知道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等。在其统治中国的22年内,形成了以党治高于法治,以新闻统治为核心的新闻法律制度。

    7.19342月,江西瑞金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其中对于保障言论自由作出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是指导中国新闻事业发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总纲。

    9.建国初期,有关新闻出版的法规有:《全国报纸杂志的暂行办法草案》(1950年)、《期刊登记暂行办法》(1952年)、《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1952年)等。

    中共中央公布的两个重要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1950年)和《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1954年)。

    10.1978年后,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闻总署和电子媒体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

1.新闻传媒实行批准登记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款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出版管理条例》第10跳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百年纪出版专业人员。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2.新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出版单位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日常工作行使管理权。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谈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动,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与行政监管。

例如:《出版管理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章罚则

4. 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对新闻经营行为的法律与行政监管

相关管理部门

新闻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管理

广告和其他多种经营活动

《广告法》

邮电部

报刊发行

《邮政法》

国家版权部门

著作权管理

《著作权法》

党和国家保密部门

新闻工作

《保守国际秘密法》

 

(一)法治与人治

1.从历史上看,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地运用法律监管与调控新闻传播活动* 。以法律保护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打击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成为西方国家政治文化一个重点。

          最早进行报业控制的国家是英国。亨利八世是第一个下令出版管制新闻业的国王。

          世界上第一个新闻法瑞典的《新闻自由法》问世于1776年。

          1881年法国政府颁布《新闻出版自由法》,成为后世许多国家制定新闻法的参照范本。

2.中国迄今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新闻记者法,从1949年至1978年中国对新闻的调控基本上依靠党的文件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

(二)法制与党纪

1.西方国家的新闻法制十分健全,立法与司法也有十分丰富的经验。这些法律、法规、判例和经验有效地维护着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西方国家的社会稳定。

2.在中国,党的政策和纪律相对于法律调控来说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法律缺失,以党代政、以纪代法情况非常多。

    思考:党的政策和纪律成为第一调控手段的原因?

(三)保护与管理

    1.西方国家新闻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民与法人的新闻出版自由。

    2.中国的新闻法规的出发点是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目前对报刊、电视台、电台的几个主要管理条例,着眼于监管和调控,而不是保护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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