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审计人员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可能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可能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可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其审计范围,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其他审计机构审计,审计人员可与前任审计人员联系,通过查阅前任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来了解对本期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被审计单位的期初余额情况,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但上述行为应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前任审计人员应与后任审计人员联系,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在与前任审计人员沟通后对期初余额不能得出满意结论,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流动性项目(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部分审计证据。对于存货,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存货监盘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审计证据。对于非流动性项目(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审计人员应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审计人员还可以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对首次接受委托业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或确定:(1)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2)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3)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与披露。其中,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主要是指:上期账户余额计算正确;分类账内一切记录均来自日记账;一切分录均已适当地过账。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结转上期期末余额时,由于结转金额、会计政策等缘故,而对某些重要项目及其金额作了合理的调整与表述。
在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事项:(1)被审计单位选用的会计政策。被审计单位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其与本期是否一致。如果不恰当或与本期不一致,审计人员在执行期初余额审计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予以披露。尤其是当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这些变更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列报是否允当。(2)上期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审计机构审计。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如果已经过其他审计机构审计,审计人员应与前任审计人员联系,了解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审计报告,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如果未经过审计,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实施其他审计程序。(3)账户的性质和本期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不同性质的账户及财务报表项目,在财务报表中被错报的风险也不相同。审计人员在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时,应充分关注不同项目在财务报表中被错报的可能性。(4)期初余额对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期初余额对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因情况不同而程度相异。如果金额较多,所占比重较大,则其对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较大;否则,则对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较小。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过其他审计机构审计,审计人员可通过查阅前任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是,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前任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专门学识、执业经验、专业训练及业务能力等)和独立性(包括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以判断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此外,审计人员还应关注前任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前任审计人员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其原因,并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果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审计人员应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审计程序:(1)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了解重要事项及有关情况;(2)审阅上期财务资料及相关资料,并关注其公允性和合法性;(3)通过对本期财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来证实某些期初余额,如通过本期收回应收账款或支付应付账款的事实,来证实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期初余额的存在等;(4)补充实施诸如审阅有关记录和文件、向第三方函证等其他适当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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