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分析
1938年,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Mckesson & Robbins)突然宣布倒闭,最大债权人米利安·汤普森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罗宾斯药材公司在经营的十余年中,每年都聘请了美国著名的普赖斯·沃特豪斯(Price Waterhouse,俗称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定。审计师普华每年都对罗宾斯药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发表了“正确、适当”等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1938年初,长期贷款给罗宾斯药材公司的朱利安·汤普森公司,在审核财务报表时发现两个疑问:(1)罗宾斯药材公司盈利率较高的制药原料部门,却一反常态地没有现金积累,流动资金亦未见增加,还不得不依靠公司管理者重新调集资金来进行再投资以维持生产。(2)罗宾斯药材公司董事会曾开会决议,要求公司减少存货金额。但到1937年年底,公司存货反而增加100万美元。汤普森公司表示,在没有查明这两个疑问之前,不再予以贷款,并请求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此事。
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收到请求之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罗宾斯药材公司1937年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进行了重新审核,结果发现:(1)全部资产的25%并不存在。
二、诉讼情况
汤普森公司指控普华,要求普华赔偿其全部损失,认为之所以给罗宾斯药材公司贷款,是因为信赖了普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听证会上,普华拒绝了汤普森公司的赔偿要求。普华辩称,他们执行的审计,遵循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36年颁布的《对财务报表的检查(Examin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的各项规则;罗宾斯药材公司的欺骗是由于经理部门共同串通合谋而致,审计人员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36年指出,“对财务报表负责的主要应是企业管理当局,而不是审计人员。”如果审计人员审定的财务报表与事实不符,则要分清事实不符的原因。当企业内部因共同合谋而使内部控制制度失效时,即使再高明的审计人员,在成本、时间的限制下,也是无法发现这些欺骗行为的。“所涉及到的审计问题,只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失败,而不是一般所遵循的程序的失败。”因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仍然决定不修改1936年的声明,继续发展公认审计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普华没有对公司负责人的背景进行了解和调查,没能发现经理部门串通舞弊的情形;如果执行了有效的存货监盘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罗宾斯药材公司的财务舞弊很有可能被及时发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停下,普华退出历年来收取的审计费共50万美元,作为对汤普森公司的部分债权损失的赔偿。从退出审计费、赔偿利益相关者损失的事实结论来看,普华的审计存在问题似乎又是不言而喻的(事实胜于雄辩)。
三、意义和影响
⒈促成公认审计准则的出台
此案暴露了当时审计程序的两个不足:一是只重视账册凭证而轻视实物的审核,二是只重视企业内部的证据而忽视了外部审计证据的取得。20世纪30年代末以前,存货审计工作仅限于审查会计记录,并不要求对存货进行观察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并不承担证实存货实际存在的责任,并声称他们并无资格对被审计单位如此庞杂的存货进行确认。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核应收账款时,如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占有较大比例,除了在企业内部要核对有关证据外,还需进一步发函询证,以从外部取得可靠合理的证据;在评价存货时,除了验看有关账单外,还要进行实物盘查。除此之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并强调了审计人员对公众利益负责。193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程序作了上述几个方面的修改。
作为进一步的回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41年第一次向民间审计界提出了“公认审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uditing Standards)”的概念。1954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公认审计准则——其意义和范围(Generally Accepted Auditing Standards,Their Significance and Scope)》,被誉为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宪法”的公认审计准则(GAAS)正式出台,其框架与内容如表3-1所示:
表3-1 1954年美国公认审计准则(GAAS)的框架与内容
分类 |
内容 |
一般准则 (general standards) |
(1)审计工作应由一位或多位经过技术培训,并精通业务的审计人员执行 |
(2)对一切与业务有关的问题,审计人员均应保持独立的精神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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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执行审计和编写报告时,应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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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工作准则 (standards of field work) |
(1)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恰当的计划,若有助理人员,应予以适当监督和指导 |
(2)应当对内部控制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以便制定审计计划,并确定拟执行的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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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函证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对被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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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准则 (standards of reporting) |
(1)报告应指出会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
(2)报告应指出本期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上期不一致的各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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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非在审计报告中另有说明,否则会计报表中信息的披露均应被认为是合理和充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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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应就整个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或者声明不能发表意见。若不能发表总体意见,则应说明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审计人员的姓名一旦与会计报表相关联,他就应说明其审计工作的性质及其所负责的程度 |
⒉为现代美国审计的基本模式——制度基础审计奠定了基础
罗宾斯药材公司破产后,审计实务界普遍地认识到:研究客户的内部控制,特别是会计控制,考虑其工作流程和自我检查的效果,可以有效地确定客户会计制度的可靠性程度,然后根据内部控制的效果来决定抽样范围,从而制定出既有效率又有效果的审计程序。尽管建立内部控制是管理部门的主要义务,但是审计人员为了避免在法律诉讼中陷入被动,广泛地接受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内部控制乃是决定检查范围的基础。从此,第二种审计模式——制度基础审计开始流行,审计人员在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有关项目进行审计时,先对该单位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是否有效的情况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决定审计抽样样本的多少、是否减少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案和执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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