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⒈审计机关
《审计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母法《宪法》保持一致,没有改变国家审计的行政型体制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关系,如继续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为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容易遭到打击报复,并保证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有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修改后的《审计法》实行审计职业资格制度,借鉴监察机关做法,在保持现行审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加大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上的“话语权”,最大限度地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不过,它仍然没有打破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是地方各级政府一个组成部门,以及政府在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上具有关键制约力这一基本格局。
⒉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要求,包括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具体来说,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做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可能会损害审计独立性,进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审计人员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为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做出限制,或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在任职期间,审计机关负责人除非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不得随意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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