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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建设项目及其他审计

来源: 2017-09-27 11:39

 建设项目及其他审计

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融资渠道多元化,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对减少,多元化投资的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国家建设项目”的内涵已不甚明确。多元化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能占有、使用大量的政府投资资金,其利益主体相对缺位,国家利益最易受到侵害。对此,修正后的《审计法》特别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及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情况。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和效益审计

1999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已经占到全部审计工作量的40%左右。而实践中由于其法律依据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有必要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修正后的《审计法》新增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署的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修正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将制定的目的之一定位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体现财政审计促进规范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的目标。

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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