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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资料

来源: 2017-09-27 11:39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资料

修正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以电子数据和相关计算机技术文档为例,它们在本质上都属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目前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检查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而国外审计机关也普遍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为此,修正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督,既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手段。按照现行规定,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享有查询个人存款的权限,《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则授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修正后的《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的同时,也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由于在执行时首先要有证据,然后要有批准手续,还要保守秘密,这就既加强了审计监督力度,又约束了审计执法行为。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往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规取得的资产。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是审计机关查清事实,顺利取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由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改为审计机关直接封存有关资产,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效率。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资料权限,国外审计机关通常享有类似权限。有鉴于此,修正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另外,修正后的《审计法》还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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