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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来源: 2017-09-27 11:42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涉嫌重大违法犯罪,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以及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审计信息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审计结果公布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信息,主要包括:(1)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审计(调查)评价意见;(3)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4)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5)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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