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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经济法的渊源

来源: 2017-10-07 15:03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P2)(2011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单方法律行为(P10)(2013年多选题)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行为的效力(P11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恶意串通的合同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无效

重大误解的合同

可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撤销

【考点4】代理(P15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考点5】《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9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点6】仲裁协议(P19)(2015年多选题)

1.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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