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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仲裁程序

来源: 2017-10-07 15:03

 【考点7】仲裁程序(P20

1.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3.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仲裁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仲裁裁决的撤销(2015年单选题)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考点8】特殊地域管辖(P23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断题)

【考点9】民事诉讼程序(P24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2.公开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考点10】简易程序(P25)(2015年单选题)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6.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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