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P69)(2007年综合题;2009年多选题;2009年综合题;2012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考点10】解散诉讼(P81)(2010年判断题;2014年判断题;2015年多选题)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P68)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013年多选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2010年多选题)
5.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014年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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