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P55)(2006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兼职的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2)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组织机构
|
股东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 |
可以不设 |
可以不设 |
国有独资公司 |
× |
√ |
√ |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 |
√ |
小公司可以不设 |
小公司可以不设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考点20】股东大会(P61)
1.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2007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解释】(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2008年判断题;2010年综合题;2011年多选题)
(1)普通决议(N条):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4+1):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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