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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

来源: 2017-10-07 20:08

 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P205

1.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

到期日起2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

出票日起6个月

【考点19】商业汇票的出票(P206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未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付款地

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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