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担保合同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考点9】保证人(P247)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0】保证合同(P248)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2012年多选题)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2013年单选题)
【考点11】保证方式(P248)(2010年简答题)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多选题)
【考点12】保证责任(P249)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2015年单选题)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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