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P283)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2012年判断题)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判断题)
4.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考点34】民间借贷合同(P281)(2016年新增)
1.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是否支付利息
(1)未约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
①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之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借期内的利率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自愿支付的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6.提前偿还借款
(1)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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