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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不征税收入

来源: 2017-10-07 20:16

 【考点3】不征税收入(P367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4.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4】免税收入(P389)(2010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1.国债利息收入

2.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对所有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解释2】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2)不足12个月的,征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5】准予扣除项目(P368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013年综合题)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12年判断题)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2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3.社会保险费(2011年综合题、2014年单选题)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2】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解释3】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2014年多选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包括:(1)职工教育经费;(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6.公益性捐赠(2011年综合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综合题、2014年单选题)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7.租赁费支出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利息支出(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9.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10.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11.其他支出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除另有规定外,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2016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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