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26】《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P495)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军事采购;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考点27】政府采购当事人(P497)
1.采购人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釆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釆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供应商
(1)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判断题)
【解释1】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解释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考点28】政府采购方式(P498)(2014年单选题)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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