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则(P157)
1.委托贷款
贷款,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3.贷款人的资格
在我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4.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1)“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3)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5.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4)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5)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7)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6.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7.贷款的发放
(1)贷款的发放方式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
(2)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情形
①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的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贷款期限
(1)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9.贷款利率
(1)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2)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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