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
考点17: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
1.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实际结算金额
(1)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
(2)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3)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4)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18:本票的特殊规定
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3.付款提示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19:支票的特殊规定
1.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付款提示期限
(1)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4.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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