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赠与合同

来源: 2017-10-07 20:42

 考点2:赠与合同(P300

(一)附义务的赠与

1.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双方义务并不是对应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

(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的撤销

 

任意撤销

法定撤销

撤销

权人

赠与人

赠与人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并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

限制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考点3:借款合同(P302)(注意案例,注意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结合)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限于下列3项,并不包括加收罚息或罚款等: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