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其他资产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
1.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最低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二)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五)存货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六)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3.应收款项损失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4.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用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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