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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免税收入

来源: 2017-10-07 20:48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包括直接减免税、低税率优惠、税额减免抵免、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弥补亏损等。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三免三减半政策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低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1)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4112016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新增)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四)加计扣除

1.“三新”研究开发费用

“三新”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抵免应纳税额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加速折旧

1.《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

1)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2014年1月1后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2015年新增)

1)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情形

①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②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③“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2)可采用缩短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情形

①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②“6大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一次性扣除规定的。

6大行业”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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