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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反垄断法律制度

来源: 2017-10-07 20:49

 考点1:反垄断法律制度(P458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拒绝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行为;

6)差别待遇: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根据参与联合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环节是相同(产业链同一环节)还是相续(产业链上下环节),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2)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3)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4)不当技术联合: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协同一致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的行为。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3.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经营者集中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豁免申请):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审查结果

1)禁止的决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许可的决定

①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类型

1)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⑤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⑥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⑦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2.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如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改委)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是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为履行职责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权、询问权、资料调阅复制权、查封和扣押证据权、账户查询权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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