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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纳税评估的原则

来源: 2017-10-08 10:45

 一、纳税评估的原则

(一)案头评估为主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场所进行,实行案头评估,在评估对象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评估对象不予配合,对评估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评估人员方可在案头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教育原则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手段,主要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故意行为不作偷税处理,采取自查自纠补缴税款的方式,只对超过法定期限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而不处罚款,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而对偷税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则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强制性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新的管理工作,其本身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任何新的设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因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增加任何新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不得强求评估对象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即评估对象没有对评估疑点进行举证的法定义务。对评估对象不愿意解释说明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中可根据情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的,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的手续和程序进行,不再按照纳税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纳税评估的类型

 (一)纳税评估按照评估对象的多少可分为宏观评估和个案评估。

宏观评估是对某一区域、某一行业等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纳税评估,它是对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整体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价,主要目的是分析行业、区域整体税负,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对区域、行业性等税源进行预测分析。

个案评估是对某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纳税评估,它是对个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价,主要目的是加强申报环节的管理以及为个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信用评定提供依据。

(二)纳税评估按照确定对象的方式、方法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1.日常评估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筛选而确定的。它是税务机关一项经常性的连续性的日常管理活动,是一项例行的评估工作。

2.专项评估

专项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行业、注册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等或根据重点税源户、亏损弥补户、减免税户、零申报户等类别属性筛选确定。专项评估是具有明确指向性和目的性的评估工作。

3.特定评估

特定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群众举报等信息确定的。特定评估是对个别、特殊对象开展的评估工作。

总体而言,日常评估是对非特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对特定的某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特定评估是对特定的个别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由此可见,日常评估、专项评估、特定评估三者是面、线、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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