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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哪些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2017-10-08 13:46

 哪些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保险赔款;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案例】张先生2009年度获得五年前购买国债的利息5000元,同时,获得两年前的银行存款利息1000元。请问张先生是否需要就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购买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 800元;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可以享受2 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5)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般通称为“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参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2 800元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三险一金”-2 000元或者4 8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在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赵先生为中国国籍,居住在中国,在某内资公司任职,2009年度月工资为5 900元,其中“三险一金”为1000元,请计算赵先生每月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首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为:5 9001 0002 0002 900(元)。赵先生不满足附加减除费用的条件,只能扣除2 0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2 900元应当适用1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2 900 × 15%125310(元)。赵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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