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唯一组织形式
有两种组成方式:一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一是全由审判员组成。
2、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交证据。
二、庭审程序
1、庭审方式:
(1)采取言词审理。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3)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书方式结案。但行政赔偿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2、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排除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1、上诉:当事人启动
2、审理方式:一般为书面审理
(一)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应开庭审理;
(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开庭审理。
3、审理对象:全面审理。包括一审裁判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审查。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 出判决。
4、审理期限: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二审期间,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对原审遗漏问题的处理:
(一)原审遗漏了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发回重审。当事人包括被告,第三人。
(二)原审遗漏了行政赔偿请求:
(1)请求不合理: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请求合理: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先调解,不成通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 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2)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3)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 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2、审理:原为一审的,由一审法院审理;原为二审的,由二审法院审理;原为一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得上诉。
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例题:
1、王某对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诉该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所作的判决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A.王某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B.王某有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C.王某有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D.王某有权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答案:CD
[分 析]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见《行政诉讼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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