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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来源: 2017-10-08 14:12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宣布无效的终止行政行为效力是自行为作出之日起。

1、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例:县政府作出行政决定,规定其作出的强制拆迁行为属于终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表明身份、在行政决定上不署名不盖章,使行政相对人无法确定行政主体,无法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例:公安机关吊销烟酒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检查学校卫生和处理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显而易见的越权行为,无效,

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例:行政人员在行政相对人暴力威胁下颁发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无效。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行政机关强令当事人实施将导致犯罪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例,行政命令的内容根本不可能实现,无效。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恢复原状)

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关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均应收回获益或赔偿损失,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之前。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相对人在撤销决定作出前一直要受该行为约束。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缺一个可撤销

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指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善良风俗。法院不能以不适当为由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己可以。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效果

①通常自始失去法律效力,根据社会公益需要或相对人是否有过错,撤销也可仅在撤销之日起失效。

②撤销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损失由行政主体赔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例:行政主体违法批地给农民盖房,违法批地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已盖好的房拆除,违法批地的机关要赔偿农民损失。

③撤销因相对人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过错,效力通常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自始失效。

例:虚报、瞒报材料获得行政主体的批准、许可行为;行政行为是在相对人行贿,行政人员受贿下作出。相对人损失自己负责,行政主体受益收回。公众损失由相对人依过错赔偿。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继续实施将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②情势变迁,国际国内或地区形势重大变化,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废止后,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废止若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引起,造成相对人较大损失,行政主体应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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