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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监督检查

来源: 2017-10-08 14:14

  行政监督检查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为。

特征: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象是相对人。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情况。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二、分类:以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如查酒驾;特定监督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定人,如统计机关要求某企业报送统计资料、税务机关要求某企业定期报送报表。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

四、程序: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第四节  行政处罚(重点,每年必考)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经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也可由被委托组织行使。

对象是相对人。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性质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重要)

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即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总原则是:行政处罚基本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补充。(国家设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重要)

1)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内容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2)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做到: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

3)坚持处罚公开原则,最主要的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要公开。

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保证行政处罚公开的制度有: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

 

4、处罚救济原则(或称权益保障原则)

无救济则无处罚,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人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救济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对人要求改正错误、声明异议、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等。

 

5、一事不再罚原则(很重要)  如何正确理解?

指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理解应注意: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只能罚一次。可以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财产,不能是罚款+罚款。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执照。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当然适用。

6、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避免过轻过重。

不仅是行政处罚适用或实施时应遵循的,也是行政处罚设定时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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