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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来源: 2017-10-08 14:15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②有法定依据;③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道路安全,路边停车,200元,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应遵循的步骤: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陈述和申辩机会、制作笔录、交付当场处罚决定、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简易程序无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的步骤: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④听取陈述和申辩;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重要)

1、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是普通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和当事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事人申请才进行。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厉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听证】

3、听证程序的特征:

①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主持人不能是案件调查人员,但还是行政处罚机关的人。

②听证公开进行;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社会各界也可旁听。

③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可适用

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行政许可的听证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

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听证程序的组织: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有必要时行政机关也可主动组织听证。

2)听证通知。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应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3)听证的形式。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一律公开进行。

4)举行听证会。由行政主体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主持。

5)制作听证笔录。

6)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行政机关自己承担。

5、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2000以下罚款,可以听证。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有三项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罚缴分离)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上缴国库。

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3种例外情况: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当场不收,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去银行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2、收支两条线: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3、强制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3%;②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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