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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司法审查的范围

来源: 2017-10-08 14:19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范围

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小于等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

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等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许可证案件】

5、因不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不作为案件】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行政给予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其他。

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下列不受司法审查的行为: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安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及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我国法院设置分为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每一级设置行政审判庭。

中级法院管辖: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指:①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④其他)。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补贴、反倾销行政案件,多数是高院或中院做一审法院。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未经复议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复议维持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院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复议改变的,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①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③撤销、部分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2、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起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共同管辖与当事人选择管辖联系起来

产生共同管辖的情形:①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②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③不动产引起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不动产跨区,都有管辖权。

 

三、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1、移送管辖:【同级之间】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行政诉讼案件移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②移送法院发现对已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③接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实质:案件移送,纠正管辖错误,不是管辖权的移送。移送管辖一般只能在同级之间进行,不用上级法院批准。

2、指定管辖: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法院裁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②管辖权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

3、移转管辖:【上下级之间】

移转管辖是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对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转给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

“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4、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①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是地域管辖的补充措施,目的是将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转管辖适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变通。

②移送管辖法院本身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转管辖是有权管辖的法院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其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无权管辖的法院,从而使无权管辖的法院取得管辖权。移转管辖是管辖权转移,非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不得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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