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n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来讲,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法律,也可以认为包括宪法。但,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直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 n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也不能违反宪法。因此,宪法虽然不是法院审查司法审查的直接依据,但它应该是司法审查的最高依据。 n因此,宪法不是司法审查的直接依据,但对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二、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前4级可以适用,规章是参照适用
行政诉讼法5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的规章、省区市、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法送国务院做最终解释。
n法院对是否适用规章有一定裁量权,可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某规章。法院只有确定了规章的合法性、有效性,才能决定参照。
n法院适用规章时怎么判断规章是否合法:①制定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该规章,是否越权;②该规章是否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③是否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本法理;④该规章的制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n法院认为相应规章违法,只能不适用或拒绝适用该规章,而不能撤销该规章或宣布该规章无效。可以提出司法建议。
三、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1、目前行政规范冲突的情况:
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相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部门规范与地方规范之间;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条约与法律法规之间,最高法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之间。
2、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
①效力高的优于效力低的;②新的优于旧的;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④报请有关机关解释、裁决。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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