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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决定

来源: 2017-10-08 14:20

 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决定(案例)

判决针对实体性问题,裁定针对程序性问题,决定解决的是审判过程中为保证程序正常进行要及时处理的涉及诉讼的事项。

一、判决:实体性问题

1、判决的含义:①判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②判决的对象是行政争议案件;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④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有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判决的种类: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撤销的形式有三种:①判决全部撤销;②判决部分撤销;③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重作。

3)履行判决。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

4)变更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5)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下列情形之一,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离谱,法院不便干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法律法规变更或废止。

6)确认判决。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作为,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没有实际意义;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7)行政赔偿判决。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二、裁定:程序性问题

裁定,指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1、裁定的含义:①裁定的主体是法院;②裁定在审查过程中;③裁定针对的是程序性问题。④性质是一种裁判,是法院重要的法律文书。

2、判决与裁定的区别:①判决针对实体性问题,裁定针对程序性问题;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做出,判决必须在开庭审理、法庭辩论、案件审理终结时才做出;③裁定依据的是程序性规范,判决依据的实体性规范;④裁定可以书面口头,判决只能书面。

3、裁定的范围:当事人可以上诉的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n三种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②原告申请停止,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损失,停止也不会损害公众利益;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

先行给付的裁定: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适用于三种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

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的法人终止,其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4、裁定的形式:书面叫行政裁定书

5、裁定的效力:不准上诉的,一经宣布即生效;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法定上诉期(10天)内不上诉才生效。

三、决定:

1、决定既不涉及实体问题,也不涉及程序问题,涉及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需要以决定行使及时处理。

2、决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决定的适用范围:①有关管辖的决定;②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③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④有关再审案件的处理的决定。

3、决定的形式:口头、书面

4、决定的效力:一经作出即生效,具有执行内容的,立即执行。对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决定生效后,确有错误的,只能由作出决定的法院撤销或变更,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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