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赔偿的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特征:
①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不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③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④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相对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采取违法归责原则。
①“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违反任何层次的规范,都应当视为违法。
②违法,既包括积极作为的违法,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违法。
③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
事实行为违法,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政府机关提供咨询、实施指导、发布信息等都是事实行为。政府提供错误的知道或信息导致损害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国家机关在某产品警告中劝告不要购买某一商品,该劝告被证明是错误的,国家应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主体要件: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政府及职能部门、授权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
2、行为要件:①国家只对侵权行政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②国家只对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致使相对人受损的,承担补偿责任。
3、损害结果要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损害,产生不利益的结果,国家应当赔偿。
4、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国家只对直接产生损害的原因事实负赔偿责任。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国家对此不赔偿,主要包括:①受害人过错;②不可抗力;③第三者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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