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完整版)(2)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军队机关公文格式一般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核心”“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有附件的标注附件说明,包括附件顺序号、名称。
(十)无正文说明。公文署名页没有正文时标注。
(十一)署名。发文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由各联署机关按照发文机关标志中的顺序署名。首长署名署职务。
(十二)成文日期。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
(十三)印章。加盖与公文署名相符的机关印章或者首长名章(签名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制份数。公文的印制数量。
(十八)承办说明。公文的承办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公文需要联系办理的,应当标注承办说明。
(十九)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二十)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军队机关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军队机关公文版式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一条 军队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驻民族自治地区部队的机关公文,可以根据需要并用汉字和驻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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