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完整版)(4)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审批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起草公文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领导应当主持并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军队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第十九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行文是否必要,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军队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是否充分反映各方意见。
(四)文种、格式、定密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是否准确规范。
(五)属于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或者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是否经过相应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和办理方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对标注“绝密·核心”“绝密”或者涉及特殊敏感事项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指定专人办理。
(二)审核。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一致,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公文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商来文机关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来文机关并说明理由。
(三)承办。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呈送。
(四)传批(传阅)。及时将公文呈送领导批示或者阅知,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办理完毕。
(六)答复。公文经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答复来文机关,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和办理方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复核。已经签批的公文,交付印制前应当认真核校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登记。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等进行检查,登记后及时分发。
第二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部门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符合军队保密规定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六条 公文以及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
涉及特殊敏感事项的公文以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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