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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自由观

来源: 2017-12-28 12:39

  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自由观

1)新闻自由是相对的、具体的,而不是绝对的、抽象的。新闻事业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阶级社会里,一个阶级的新闻自由总是以剥夺另一个阶级的自由为前提。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由于它掌握了物质生产资料,因而也掌握和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新闻自由自然也就成了统治阶级享有的特权。所以,在阶级社会里,新闻自由只能是具体的阶级的自由,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或者是无产阶级的新闻自由,抽象的、超阶级的新闻自由是没有的。任何阶级的新闻事业,前提必须是不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美国是号称新闻最自由的国家,他们的新闻传播活动也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不得藐视法庭”、“不得扰乱社会”、“不得诽谤和诋毁他人”、“不得触犯别人的隐私权”,等等。

2)新闻自由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并不是亘古不变的。从新闻自由的基本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新闻自由的内涵是不相同的,它是和经济、政治斗争的总形势紧密相连的。在封建社会,思想禁锢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重要手段,以言治罪、文字狱案此伏彼起,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自然谈不上言论和出版自由。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前后,新闻自由的内涵也悄悄地实现了从“全民的自由”向阶级的自由,进而向垄断资产阶级的自由转变,经历了一个从进步到虚伪、反动的演变过程。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宪法的每一条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8页)。在有线才有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人民根本没有资金办报,他们只能享受字面上的平等自由。真正能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是资本家,是垄断资产阶级。

3)新闻自由始终伴随着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政治权利,主要是由特定的阶级、政治集团通过新闻媒介行使的。享有权利就得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由于这种社会性行为必然要涉及到许多社会团体和个人,因此,新闻自由权利的正常行使,必须以尊重他人权利、保证他人自由不受侵犯为前提,只有这样,才不致滥用自由,才能赢得他人对自由的尊重。

  1948年,联合国关于新闻自由的决议指出:“发表自由须有相对的义务和责任,如有违反,则得受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惩罚。”

   从宏观上看,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要对国家、对民族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要首先考虑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考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以大局为重,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借口新闻自由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新闻自由还应当为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根本制度服务,要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所属组织纪律的限制,自由必须伴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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