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于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和设置原则
1、国家机构的含义和特点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完成政治权力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组建的各种国家机关的总和,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政治权力组织实体的体现。国家机构的基本特征是:
(1)阶级性。国家机构作为统治阶级行使政治权力的工具,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统治意志组织和运行的,因此,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会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要求,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实现。
(2)实体性。国家机构一般是作为组织实体存在的,它具有特定的物质、人员和财力要素,而且具有这些要素配置和构成的特定形式,因此,国家机构具有特定的物质形态,它在外形上是可以辨认的。
(3)整体组织性。国家机构是精巧的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机器,因此,它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的组织体系。其设置和运行都遵循着特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各机构之间有程度不同的分工和相互依赖性。
(4)特定的职能规定性。从总体上看,国家机构执行着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职能。而从不同的国家机构和部门来看,它们又承担和履行着不同的职能。
2、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是指统治阶级在组织国家机构时所确定的不同职能的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原则,它是反映不同职能的组织权力之间关系的机构设置原则的体现。
从社会政治发展史来看,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
(1)集权原则。它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机构设置的通常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军事、外交等权力集中于君主一身,一切国家事物和政治决策均以君主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一般说来,集权原则是与专制主义政治联系在一起的。
(2)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学说由洛克提出,并由孟德斯鸠加以完善的。分权制衡原则是资本主义国 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分权制衡原则是资产阶级通过设置不同国家机关为自己利益服务的原则,籍此实现资产阶级内部不同 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以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3)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机构设置 和组织实践中,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具体体现为:第一,实行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因此,国家机构设置和 建设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第二,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元首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 在中央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主要国家机构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掌握者或象征,在国家结构体系中,实际上或形式上处于首脑地位。
国家元首的职权在各国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主要有:
• 公布法律;
• 任免国家机关中的高级官员;
• 召集议会、宣布戒严、大赦、紧急状态或对外宣战;
• 以国家最高代表身份对外交往;
• 代表国家颁布荣誉称号和证书。
此外,国家元首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统帅,具有全国武装力量的指挥权。
2、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或恢复法律的国家机关,在现代国家中,它一般是指代表大会、国民议会、国民大会等机构。立法机关是国家立法权的体现。其具体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 制定、修改、废止法律;
• 审查和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决算,并监督实施;
• 组织或监督政府
• 其他有关国家大政方针的决定,如批准对外宣战等等。
3、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贯彻国家政治决策、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织体现。其主要职权有:
• 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贯彻立法机关通过的各项决策、议案;
• 制定各项政策,发布命令,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科教和卫生等各方面工作;
• 领导全国行政机关工作,征擢、管理、任免行政工作人员;
• 负责或协助处理军事力量的编制、训练、调遣和指挥事宜。
4、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依照法律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司法机关在属性上是维护法律、法令的机关,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织体现。
司法机关的职能一般包括:侦察、提起公诉、审查等。
侦察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门侦察活动。
提起公诉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担任,其职能是弄清案情,确定是否构成违犯法律,并代表国家起诉。检察机关一般具有公诉权、抗诉权和其他法律监督权。
审判一般由法院担任。法院通常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分。法院按不同级别一般可分为若干不同层次,比如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专门法院指处理专门事务的法院,如军事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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