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军队文职考试法律常识部分考试指导——行政法(2)
二、理解行政法的内容体系
围绕着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行政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分为三大部分。部分是谁有资格行使行政权,即“行政组织法”,在考试中,直接考查主体资格的有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派出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会在行政复议中考查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考查被告,以及在赔偿中考查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其实都是在考查行政主体资格判断这一重要知识点。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具体行使行政权的表现,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行为法”,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具体类型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监督及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式和救济制度,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监督法”或“行政救济法”。
以上三部分再加上行政法基本原则部分,行政法的体系内容一共是由四大部分组成:(1)行政法基本原则;(2)行政组织法;(3)行政行为法;(4)行政救济法。行政法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典,但这四大部分却是一个完整的行政法规范体系。
三、用行政法的思维学习和运用行政法
考试中经常将行政行为与民事活动放在同一道题目中考查。此时考生需要对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很好的区分。行政权作为一种权力,其有权命令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权代表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它在行使时具有高于个人权利的性质,在具体的行政法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这一特点。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等等。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基本标准是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平等的关系,行政机关能否命令对方做什么,对方是否必须服从,是否表现为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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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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