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正当防卫(2)
三、防卫意识——保护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要求只能因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才允许防卫,如果不是基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属于正当防卫。如甲乙两人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两人均受伤。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互相斗殴行为,双方均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由于不法侵害是本人实施的,所以只能针对本人进行防卫。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便采取了伤害丙的行为,那么丙只能针对乙进行防卫。
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如甲偷乙的钱包,乙发现后将钱包夺回后,又将甲打死。显然,乙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度是很难把握的,如文中开头提到的“涞源反杀案”,行为人持刀闯入别害人家中,结果被反杀。这种情形,该怎么去认定。对此,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们对正当防卫内容的分析,希望大家会判断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正当防卫。在文职考试中也会经常出现正当防卫的题目,经常是以案例的形式呈现,需要大家理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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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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