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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

来源: 2019-04-20 07:56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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